经济补偿的计算是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有不少人认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这种认识,不能说完全错,但也不完全对。以2008年1月1日为界,经济补偿12个月的限制前后规定不同。先看一个案例,再看笔者的解析。
案例来源
案号:(2023)辽01民终13384号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15日,王某入职沈阳某贸易公司,工作岗位报关员,工作地点沈阳。
2021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会议传达了关于撤销沈阳报关部,包括王某在内的15人调入广州报关公司。同日,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于11月30日起生效。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90660.99元(11490.03元/月×17个月×2)。
法院认为
本案中,......,该种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依据王某工作年限2005年3月15日至2021年11月30日(16年9个月零15天),公司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195330.51元(11490.03元/月×17个月)。
对于公司辩称,王某诉请计算17个月明显超出法律规定,依法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王某的月平均工资没有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195330.51元(11490.03元/月×17个月)。
解 析
先为大家总结一下2008年1月1日前后,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同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依不同情形分段计算。
举例:劳动者自2005年1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2010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2008年1月1日前后,此种情形都要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经济补偿的年限是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据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2008年1月1日之前,未规定此种情形要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经济补偿的年限是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经济补偿12个月的限制,也以2008年1月1日为界,依不同情形而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协商一致单位动议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有12个月的限制。
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有12个月的限制。
也就是,经济补偿12个月的限制,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只看情形,不看工资;之后的只看工资,不看情形。
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种情形解除,在2008年1月1日前后都要支付经济补偿。
再看是否受12个月的限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理由,不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两种限制12个月的情形;再加上劳动者的工资未超过社平工资3倍,不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后限制12个月的情形。
所以,本案中的劳动者工作了17年,不受12个月经济补偿的限制,可以获得17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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