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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 2、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标准
- 3、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4、自首重大立功法律规定
- 5、律师事务所的第一章总则是什么?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如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是指犯罪后主动报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或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都视为自动投案。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首情节对每一名犯罪分子机会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机会,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体现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故对自首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幅度的掌握要更宽一些。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主观: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司法解释 为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法规 和司法解释。
应当适用,因为嫌疑人交待的是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线索。国家设立自首的立法本意就是支持嫌疑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打击和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1、自首的认定标准: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立功的认定标准: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的。
2、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法律分析: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规定是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4、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5、关于自首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6、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1、法律分析: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于刑法的自首情节作了细化说明和补充规定,包括对自动投案和主动供述罪行的认定作了规定,还对犯罪分子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和服刑阶段的具体自首或立功表现情形作了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业务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清新县公职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所名称为:清新县公职律师事务所。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如下: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创办人应是具有一定执业经验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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