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优化政策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
■产妇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
记者赵英明报道 新设育儿假,延长配偶护理假,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修改决定》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相互衔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出生人口呈下降态势,少儿人口比重下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
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修改条例,增加支持生育的条款内容,对最大限度激发生育潜力,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分迫切和必要。
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修改决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优化生育全程服务,推动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
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修改决定》明确: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加大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力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产妇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市、县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于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指导服务。
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修改决定》要求,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措施,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据介绍,辽宁省将加快政策配套与衔接,及时清理不适合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文件和相关措施,衔接好生育、奖励、服务等有关政策,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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