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案情简介:
近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苟角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苟角镇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摆放有16个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02—09”的面条。经溯源,面条生产商为该辖区个体工商户杨某,执法人员随即到杨某处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苟角市场监管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以案说法:
岳池县市场监管局苟角所所长雷懿表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和食品的保质期相对应,保证消费者在符合食品生产执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
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随意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违法行为,有的推后标注生产日期,出现“早产”食品;有的涂改、遮挡、覆盖、擦抹、撕毁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其目的是变相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限,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进入市场销售,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雷懿表示,该所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岳池融媒 刘婧 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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