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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的继子女能代位继承,前提是代为继承人与被代为继承人之间形成了法定的抚养关系,否则不能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条件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等。
亲生子女的继子女能代位继承,如果没有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的,不能代位继承,如果形成了的,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须先于父母死亡。 2.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份的限制,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而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和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3.代位继承人不管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他们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的父亲或是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丧失继承权的,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只有完全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代位继承才能发生。
亲生子女,是指和父母之间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孩子,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继子女如果和继父母形成法律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此时继子女和亲生子女法律地位一样,并无太大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如下: 1.代位继承人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 2.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发生原因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权人为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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