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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若一方婚前或婚后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认定为感情破裂,另一方有权申请离婚。与精神病患者结婚不能撤销,出现胁迫或有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的,才属于可撤销婚姻。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只要夫妻感情破裂,任何一方均有要求离婚的权利。 若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另一方有权申请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与精神病患者结婚不能撤销。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以与精神病患者结婚的,另一方只能起诉离婚,不能要求撤销婚姻。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1.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结婚时被胁迫、被欺诈; 2.重婚的; 3.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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