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告诉大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用地后,有三笔补偿款: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偿费,三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中,由于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所以征地补偿费是给村集体的,不归农民所有。不过,农民可以获得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
那么,上述几笔补偿款具体是怎样计算呢?
首先需指出,上述几笔补偿款的金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定有不同的动态标准。通常情况下,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在此陈律师只提供一个参考。
1. 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 安置补偿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简单来说,一般情况下,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 青苗补偿标准
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成长期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收获的不给补偿。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给补偿。
4.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最后,陈律师提醒: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