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必要证件
需要提交的证件要求
在经常居住地办理结(离)婚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出台试点实施方案
四川省民政厅表示,婚姻登记是确立或解除公民婚姻关系的行政行为,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在一方当事人的户籍地办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人口加速流动,人户分离情况越来越多,只能在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为了更加便民利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四川等部分省市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据悉,为做好四川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省民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加大信息化建设,5月底前,实现县级婚姻登记机关一体化外接智能设备全覆盖,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效能,确保试点工作便民利民,真正惠及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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