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人社局网络发言人也给予了回复,我们来看看:
网友:您好!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申领待遇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原件,火化发票原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死亡待遇构成主要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个人账户余额构成。
1.丧葬补助费为广西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
2.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死亡职工在社保机构领取的8个月养老金发给。
3.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坚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死亡后抚恤费包括继续发三个月工资、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参保单位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坚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三个月工资、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其中: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不包括死亡当月)继续发三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按生前的月金额离退休费计发(含津贴、补贴)。
(二)死亡丧葬费标准为5000元。
(三)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1.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从2011年8月1日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参公前已退休且仍按事业单位相关待遇执行的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机关同类人员相关政策执行。
3.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