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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因交通肇事罪本应被吊销驾照,缓刑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但是其仍然持有驾照,且正常驾驶机动车。
这究竟
是个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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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6日,京山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京山市雁门口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例行开展巡察,对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郭某某进行回访。
令人大吃一惊的一幕是
郭某某亲自驾驶轿车过来!!
问
因交通肇事被判缓刑的郭某某不是应该吊销驾驶证了吗?怎么还在自如地驾驶车辆?
问
而后在询问郭某某过程中,发现郭某某竟然携带了“正规”驾照,检察官越发疑惑
交通肇事后驾照没有被吊销?
还能办新驾照?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哪个环节出问题了呢?
检察官对这一系列问题着手开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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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通过查证了解到,2017年10月,郭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郭某某本应被吊销驾照,缓刑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但是其仍然持有驾照,且正常驾驶机动车,而社区矫正机构完全不知情。
调查情况显示,郭某某办理的驾照是由天门市交警支队发放的,于是检察官当即前往天门市交警支队询问情况,并取得了相关书证,证明郭某某取得的B1B2驾照是合法的,因为系统上并未显示郭某某不能申请驾照的信息。
第二天,检察官又到京山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找到承办民警调查取证。2017年6月29日,郭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中,京山市交警大队即日对其A2驾照予以暂扣,并开具了书面凭证,但办案交警由于疏忽未按程序将驾驶证暂扣凭证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同年10月30日,郭某某的判决生效,但交警大队未及时吊销其驾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正是这两处漏洞,让郭某某有机可乘。郭某某于12月底通过手机查询驾照扣留状态,显示驾照竟然属于正常状态,于是赶紧前往天门市交警支队办理了B1B2驾驶证。
郭某某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缓刑犯,归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京山市雁门口镇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郭某某本应被吊销驾照、禁止驾驶机动车,却重新办理了驾照并仍在驾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然而社区矫正机构并未发现该问题,未及时作出处置,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结 果
据此,京山市检察院分别于3月26日和4月3日向京山公安局和京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了书面纠违通知书,要求其纠正错误。
同时,该院还对社区矫正管理局存在的类似违法情况进行倒查监督、防范,倒逼其建立防范机制,以达到杜绝类似问题的监督实效。
注: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京山市司法局、公安局对《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回复
最终,郭某某的驾照被吊销,并被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警告一次。随后,郭某某迁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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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尽责
京山市检察院严格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从专项检察向常态巡视检察转变,不断发现问题、加强监督实效,本案即是常态巡视检察的力证。
同时,也是从办事向办案的转变,检察官发现此案线索后拟定调查提纲,展开缜密调查,强化证据意识,收集固定书证,制作询问笔录,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固定违法事实,使社区矫正执法检察监督案件化、卷宗化。
文字:田冬妮
编辑:王娅妮 杨丹
审核: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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