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在法医临床领域的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在保留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大多数条款、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轻微残疾的认定并明确了14种构成轻微残疾的情形,如受伤人员的残情未达到所列举的致残程度分级条款的要求,但符合轻微残疾规定的,可以依照附则6.3评定为轻微残疾。这意味着,在该标准正式发布后,即使被侵权人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只要符合所列举的轻微残疾情形,侵权人仍然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赔偿系数为4%。
6.3 有关轻微残疾的规定
受伤人员未达本文件中一至十级残疾的规定时,可按照以下规定评定为轻微残疾。但受伤人员身体任何部位已达残疾程度的,不论其等级,均不得另外评定轻微残疾。同一受伤人员多部位损伤均达以下规定的,不得分别评定,而应合并评定为一处轻微残疾。轻微残疾的鉴定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不宜采用本文件6.1a的比照原则。
a)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单条长度达4.5cm以上,或者多条累计长度达6.0cm以上;
b) 面颅骨骨折经填充修复、内固定等手术或者牵引治疗;
c) 气管切开术后;
d) 胸骨或者肩胛骨骨折经内固定术治疗;
e) 双侧胸膜增厚粘连;
f) 男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g) 肠系膜修补术后;
h) 大网膜修补或者部分切除术后;
i)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30%以上;
j) 四肢长骨、锁骨、髌骨、腕骨、跖骨或者跗骨骨折经内固定术或者外固定支架治疗;
k) 创伤性膝关节半月板或者交叉韧带撕裂伤,经修补等手术治疗;
l) 手部指骨、掌骨、腕骨三处以上骨折;
m) 足部趾骨、跖骨、跗骨三处以上骨折;
n)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20%。
6.4 人体致残率人体损伤致一级残疾者,其对应的人体致残率最高,为 100%;自二级残疾至十级残疾,每降低一个等级,人体致残率递降10%;十级残疾的人体致残率为 10%;轻微残疾的人体致残率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