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1、20XX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行至瑞安市飞云街道孙桥村菜市场门口,窃取被害人陈某1摊位上的钱盒子1个,内有人民币800元左右。
2、20XX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行至瑞安市飞云街道横河村工业区飞云江南酒店旁,窃取被害人张某摊位上的钱盒子1个,内有人民币300元左右。
3、20XX年11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行至瑞安市飞云街道桥东村锦江路×号门口,窃取被害人陈某2停放于此的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
4.20XX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行至瑞安市马屿镇五甲村东篱餐厅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取停放在附近的1辆黑色轿车内的人民币16100元及鸡蛋1篮、糕饼1盒。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瑞安市人民法院关于此次盗窃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曾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20XX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20XX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XX)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XX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适用速裁程序立案,并实行独任审判,同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XX年12月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下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民警发现其涉嫌犯新罪,于3月1日传讯其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800元、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0元,并均取得谅解;另被害人陈某2表示不需要刘某赔偿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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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部分退赃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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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161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盗窃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