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河法院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案情再现
王明于2003年因车祸不幸去世,其独生子王桐(化名)随母亲一同生活。几年后,王大爷夫妇因病分别于2009年和2013年去世,并留下遗产平房一处。王大爷夫妇去世后,王桐和叔叔王大明因此处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矛盾,王桐说自己有代位继承权,提出和叔叔平分房产的诉求。叔叔王大明辩称,弟弟王二明已经去世,那么父母的房产应当由自己一人继承。那么王桐能否代位继承爷爷奶奶的房产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涉案房产于2006年8月登记在王大爷名下,系王大爷夫妇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大爷夫妇去世后,该房产系被继承人王大爷夫妇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王大爷夫妇第一顺序继承人系其长子王大明、次子王二明,王二明于2003年去世,先于二被继承人死亡,王二明的晚辈直系亲属即王桐系代位继承人,故该房产应由王大明、王桐共同继承。
以案说法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形式,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匹配份额,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
在本案中,因为王桐的父亲王二明先于王大爷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王大爷遗产中属于次子王二明的份额,由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其独生子王桐来代位继承。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继承问题,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亦应考虑各继承人的财产权益。结合本案情况,法院确定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由王桐和王大明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