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司法解释(《民法典》有关于“仲裁”的规定)

   2023-08-26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200
核心提示:《民法典》共有18个条文明文载有关于“仲裁”的规定。按其用意和功能,可以将这些条文划分为以下四类:一、关于仲裁可作为特定争

《民法典》共有18个条文明文载有关于“仲裁”的规定。按其用意和功能,可以将这些条文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关于仲裁可作为特定争议的解决方法的规定(第233条、第944条、第229条)

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从无争议。但对于物权纠纷和物业服务纠纷等近年出现的新类型纠纷能否仲裁的问题,此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规定,有关物业纠纷和物业服务纠纷,可以交付仲裁解决;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需注意:仲裁须以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

《民法典》有以下三个条文涉及物权纠纷的仲裁解决途径:

第233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944条第2款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229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第195条、第198条、第594条、第694条)

仲裁时效属于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性问题,不同法域各有规定。

(1)如果属于程序性问题,则仲裁庭通常有权决定不受理或者直接驳回超时效后提出的仲裁请求;

(2)如果属于实体性问题,则仲裁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请求权。考虑仲裁时效要以当事人提出有关仲裁时效的抗辩为基础,仲裁庭不宜主动考虑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民法典》继承了我国司法实践传统,将仲裁时效规定在实体法中,明确了仲裁庭处理时效问题时应当采取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仲裁实践中,仲裁庭有必要参考该司法解释处理仲裁时效问题。

《民法典》有以下四个条文涉及仲裁时效:

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198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594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第694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需注意:如果仲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仲裁规则的要求,或者申请人没有足额缴纳仲裁费预付金,其仲裁手续不完备,可“视同申请人未提出仲裁申请”,即使申请人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也不满足《民法典》中“申请仲裁”的默示条件,不构成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


三、关于仲裁机构对特定争议有裁判权的规定(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第533条、第565条、第580条、第585条)

《民法典》规定涉及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势变迁、合同解除、合同终止、违约金调整等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一样,对相应请求有确认权和裁判权。

《民法典》有以下九个条文涉及上述确认权、裁判权:

第147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565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58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585条第2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上述九个条文涉及的确认权、裁判权都必须经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后,方可进行。换言之,仲裁员和法官不得在上述九个条文所涉情境中主动依职权行使确认权和裁判权。仲裁员违反此规定有可能导致越权裁决甚至裁决违反实体性公共政策。


四、关于在先仲裁作为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第687条、第693条)

《民法典》将保证责任划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后者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将主合同纠纷是否经过了法律程序(仲裁或诉讼)作为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杠杆之一,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主合同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形。需注意:主合同纠纷如需仲裁,应以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

《民法典》有以下两个条文涉及在先仲裁作为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687条第2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693条第1款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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