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倪律所法蚁民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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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
关联企业之间为了解决短期资金的不足,经常会出现相互拆借资金的情形。现实中,出于多种考虑,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多数是不收取利息的。那么,关联企业间无息借贷行为需要缴纳哪些税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第20号)文件: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6号)文件:
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可溯及既往,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因为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既然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无需缴纳增值税,则同样无需缴纳附加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根据以上规定,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无偿借贷服务,需要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如果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贷款有意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即:当关联公司之间的所得税负担相同时,由于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利益,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关联方存在税率差,如出借企业是高税率,而借款企业为低税率,不支付利息的话,则有可能引起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应进行调整。
母公司在2016年6月转款给子公司100万元,转账摘要列为往来款,挂账至2019年8月未进行处理。是否会涉及相关税费需要补缴?
首先,母公司和子公司符合“企业集团”的定义,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其次,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属于国内居民企业,所得税负均为25%,无需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