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姓康,男,43岁,在重庆市某劳务服务公司干活,月工资10000元。干活时受伤,已认定工伤,工伤十级,停工留薪期3个月。
我能得到多少赔偿?
回复:
您好,康先生。您的十级工伤,在重庆市省可以获得赔偿数额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10000元/月×=70000.00元;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7750元/月=15500.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7750元/月=46500.00元;
第2和第3项,参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三十六条。
4、停工留薪期工资:3个月×10000元/月=30000.00元。
综上:康先生,您的十级工伤在重庆市可以获得以上四项赔偿小计为162000.00元。
备注一:重庆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750元/月。
备注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备注三:《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