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晓婷律师
张晓婷律师,云德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事务部律师。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装饰装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纠纷;劳动争议以及交通事故、工伤等各类人身损害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意事项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司法实践如果年满60周岁男配偶或年满55周岁女配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除工亡职工以外另有其他子女,需要配偶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生活来源系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若无法提供证明,其配偶并不符合依法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可能不会被仲裁委或法院支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此处同样需注意,对于年满60周岁或年满55周岁的其他亲属,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除工亡职工以外另有其他子女,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生活来源系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若无法提供证明,其并不符合依法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可能不会被仲裁委或法院支持。
3、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规定:
①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②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供稿:张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