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其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创设“民法典检说”微信普法平台,从人的一生与民法典的关系出发,通过检察官说法、以案释法,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积极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努力践行检察为民情怀。
欢迎来到今天的小课堂
问题来喽
每期一问
私自采摘,摔伤后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案 例
十一长假小李跟小伙伴一起到郊区爬山,半路发现村民王大爷家种植的尜尜枣果园。看见枣子成熟了,红红的,为了给大家尝尝鲜,小李就一个人翻过栅栏去采摘。不幸的是小李爬上树后,一不小心跌落下来摔伤了,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药费5万元。小李便打算起诉村民王大爷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小李
王大爷,我是在您家果园里摔伤的,您应该赔偿我的医疗费。
王大爷
我家的果园是不允许外人进入的,你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出了事不应该由我来承担责任。
小李
您家果园是有栅栏但是不够高,很容易翻越,所以还是您的问题。
王大爷
你不能对我有过高的要求,况且我还设置了警示标志。走,咱们找检察官评评理去。
小李
检察官,快来给我们评评理,我摔伤了谁来负责。
咱们来听听检察官
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解答的吧
您二位先别着急。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我们要看看谁有过错。本案中,村民王大爷并未向村民或者游客提供采摘活动,枣树本身也无安全隐患,且王大爷在果园设置了栅栏和警示标志,王大爷对小李受伤没有任何过错。小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枣树的危险性,是小李私自爬上树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自己承担不利后果,王大爷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李
哦,原来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唉,谁让我嘴馋,自己造成的伤害应该由我自己来承担,不应该赖着王大爷。
王大爷
看到小李在我家果园受了伤,我其实也很难过,我打算送小李一箱尜尜枣表示一下我的心意。
经过检察官的解答
小李和老王大爷握手言和
检察官释法
让我们一起再学习下民法典中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吧!民法典中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为三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简单来说,过错侵权责任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在诉讼中,上述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均须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其调整的侵权行为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价值判断标准,过错不仅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更是决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最终的、决定性的要件,即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正如上面案例中的王大爷,其不存在过错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本质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其调整的范围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在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下,责任构成要件与过错侵权责任相同,但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只对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而加害人要对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证明主观过错要件上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那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无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只要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诉讼中,受害方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当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以法律有具体规定为前提,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方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如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等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检察官温馨提示
法律不会为违法者买单。小王因私自采摘而受伤,他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应当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断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今天的小课堂就到这里啦
我们下期见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