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or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喊你来普法
4月26日,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刚刚过去,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保护能力进一步提升, 喏,这不,小编就找来一起发生在罗庄的真实案例,让检察官给咱普普法。
案情回放
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朱某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花埠圈村一民房内开办印刷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制《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圣经》等印刷品。2015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在朱某的印刷厂内查获非法印制的《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34000本,价值34万元。经核实,朱某印刷的《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著作权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其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朱某的印刷行为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分
歧
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周某行为的定性还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业务 ,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的著作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检察官普法
朱某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从主体上来看,刑法由于没有对侵犯著作权罪主体有特别要求,应当是一般主体,即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主体的限定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从客体上来看,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应当是双重客体,即著作权利人对该著作享有的专有权利和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两方面。主张非法经营罪的观点是忽略了该罪客体的双重性,即该种行为既是对著作权管理制度的破坏,也是对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侵害。
从主观方面看,该罪应该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朱某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图书而大量进行印制,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和以营利为目的是很明确的。
从犯罪对象来看,该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
从客观方面看,《刑法》的规定,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它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朱某的印制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最终,罗庄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是法条竞合。
由于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都存在非法性和营利性,都对经济秩序造成了侵害,而非法经营罪所涉及的范围更大,侵犯著作权罪包含于非法经营罪里。如果没有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那么这些行为用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是没有问题的。正是由于刑法对这种行为有了独立的规定,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从无特别规定时适用一般规定,有特别规定时适用特别规定这一原则。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更加符合这种侵犯著作权的本质特征,也可以有效地避免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原则来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故朱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从重罪与轻罪的竞合来看,如果某一犯罪行为符合两个或以上的犯罪构成,但其中某一罪的刑罚更重,则优先适用重罪。朱某非法印刷的价值为340000元,若判处非法经营罪,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若判处侵犯著作权罪,则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从一重罪原则,朱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律知识虽然有些高深,但是道理很简单,你肯定能get到,就是著作权人口袋的钱千万别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