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人们之间借款等金钱往来日益增多
而近年来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又有了一定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借条要怎么写?
利息如何约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出借钱款还要留存什么证据呢?
严先生与王女士,是经朋友介绍认识。
自2013年4月14日起严先生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王女士借款。
款项出借后,严先生仅支付11个月的利息,合计82500元。截至2014年6月10日,经严先生确认后出具《借据》,并载明如上内容。
在王女士多次催促下,严先生于2017年8月1日出具《借据》再次确认尚欠本金300000元,利息按原借据标准计息,并承诺于2021年3月之前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后严先生未按约偿还本息。经王女士多次催讨,均未果,王女士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严先生承认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严先生承认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王女士主张案涉民间借贷债务,有严先生出具的借条、银行流水为证。法院依法判决严先生偿还王女士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
1. 借款凭证签署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出借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借款的主体、借款金额、借款的用途、资金给付方式、使用期限、还款期限、利息等约定。若该笔借款存在担保人,要注意载明保证方式。
2. 需要留存好双方资金往来证据:除留存书面的借款协议之外,在借款时要重点留存双方的转账凭证、汇款单据、银行流水明细,如果是现金交付的,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收据,保留柜台取钱或者ATM取钱的凭证。
3. 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的三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三年内未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就有可能因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丧失胜诉权。
4. 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已经支付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不要求返还;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