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江都公安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2021-07-02 890
核心提示:一、扬州江都公安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扬州江都公安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处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扬州江都公安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扬州江都公安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扬州江都公安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处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只有口供可以定罪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只有口供不可以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属于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是需要基于法律中规定的标准来进行量刑处理的,法律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包含的范围是很广的,造成了侵权行为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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