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然人股东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收取的利息收入:一是要缴纳增值税。自然人股东向企业提供借款属于贷款服务,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自然人股东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适用3%征收率,现行政策减按1%缴纳增值税。二是附加税费。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市区为例,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合计税率为12%。现行政策:附加税费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若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附加税费也为0。三是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应交个人所得税=不含税利息收入×20%,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其次,自然人股东与被投资企业属于关联方关系,企业支付给自然人股东的利息支出,除应当索取发票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满足债资比的要求,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债权性投资即股东向公司提供的借款,权益性投资即股东向公司投入的实收资本;二是满足利率的要求,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形下,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金融企业的选择方面,只要是本省的金融企业即可,利率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做纳税调增处理。
举例:自然人股东A向其投资的甲公司提供500万借款,A给甲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200万,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为12%,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甲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多少?根据债资比的要求,准予计算的借款为200×2=400万元,根据利率的要求,利率为8%,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400×8%=32万元。甲公司账面上确认的财务费用为:500×12%=60万元,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增28(60-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