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来源:江城覃律师
某国有企业项目工程招标过程中,甲、乙、丙三家公司参与了投标,后甲公司中标,现该企业了解到:在甲公司持有30%股权的股东A,同时持有乙公司30%股权。甲公司中标是否有效?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A同时持有甲、乙两家公司股权,但仅从持股比例来看,A不足以对甲、乙两家公司决策享有决定性的表决权,不能认定A为甲、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不能认定甲、乙公司存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人格混同的情形,更不能仅根据中标人甲公司的一名股东同时是另一投标企业乙公司股东的事实,即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因此,甲、乙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投标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属于交易行为,在本质上属私法领域,私法领域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则甲、乙公司可以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甲、乙公司存在串通行为时,甲公司中标有效。
延伸拓展
上述分析仅限定存在“A同时持有甲、乙两家公司股权”的单一事实。实践中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甲、乙公司的公司章程、财务往来等资料,了解A所担任职务是否能决定两家公司的决策,以及甲、乙公司是否存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人格混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