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来源:今律说法
【典型案例】(2023)粤0105民初12792号
原告C典当行、Z典当行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C典当行借款20万元、偿还原告Z典当行借款20万元;2、被告向原告C典当行支付典当综合费,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8日起按照典当综合费率2%/月计至清偿之日止,向原告Z典当行支付典当综合费,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0日起按照典当综合费率2%/月计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C典当行支付合同违约金4万元,向原告Z典当行支付合同违约金4万元;4、原告C典当行、Z典当行优先受偿对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平路88号201房依法处置的款项;5、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了以下事实:
2020年3月16日,原告C典当行(乙方1)、Z典当行(乙方2)与被告何*明(甲方)签订《最高额房地产典当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甲方因业务周转需要,以甲方合法所有的房地产向乙方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为借款(典当)提供担保;甲方以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平路88号201房作为抵押物,向乙方合计最高额借款(典当)40万元,其中向C典当行、Z典当行各借款(典当)20万元;借款(典当)的期限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止;到期后,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展期(续当),由双方签订展期(续当)合同或以综合费收据(续当凭证)上的约定到期日为准;月综合费率为2%每月,月利率为0,合共费率为2%;违约方须向非违约方支付当金的20%作为违约金;等。
2020年3月17日,被告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平路88号201房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两原告。同日原告C典当行、Z典当行分别转账支付196000元给被告。同日的《当票》显示,原告C典当行、Z典当行在扣除第一期综合费用4000元后,分别向被告何*明支付典当金额196000元;典当期限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5日。
原告提供的《续当凭证》显示,被告自2020年4月16日起继续向原告C典当行每月支付综合费4000元(共22000元),典当期限至2020年9月27日止;向原告Z典当行每月支付综合费4000元(共36000元),典当期限至2021年1月10日止。
2020年12月11日,两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展期合同》,将授信期限顺延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止。
2023年5月30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出具《公函》,内容为告知两原告因被告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拟拍卖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平路88号201房,请两原告向其说明本案债权还款情况等。
被告抗辩称其还款为偿还本金,其还于2021年12月5日向原告Z典当行支付了4000元,但无法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给原告广州市C典当行有限公司,并按照每月2%计付从2020年9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典当综合费和违约金给原告广州市C典当行有限公司;
二、被告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给原告广州市Z典当行有限公司,并按照每月2%计付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典当综合费和违约金给广州市Z典当行有限公司;
三、如被告何*明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广州市C典当行有限公司、广州市Z典当行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何*明名下设定抵押的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平路88号201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依据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
四、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典当
典当在中国是一种古老的金融行业,被称为是现代银行业的鼻祖。经考证,中国的典当业萌芽于东西两汉,肇始于南朝佛寺长生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宋朝,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被取缔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而复兴于当代改革开放,经历了1600多年的历史沉浮。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设立典当行,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典当综合费和利息
典当是一种融资行为,需有偿使用。典当行一般按当金收取综合费及当金利息。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绝当后,双方的典当法律关系终止,对于当户没有依约赎回当物,典当行的权利为处置当物,故典当行要求被告支付绝当后的综合费用于法无据。
本案中,涉案合同期至2020年9月15日届满,原告提交的《续当凭证》显示,双方之后通过被告何*明继续交付综合费用和两原告分别出具《续当凭证》的行为确认涉案典当合同展期。按照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在续当期间届满后,不能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的,视为绝当。绝当前被告应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综合费。绝当后,原告主张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的标准继续收取典当综合费,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三、绝当之后的违约金
本案中,两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当金的20%标准分别向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并申请本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根据被告的欠款情况、原告的实际损失等本案整体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自绝当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思考与启示:
1.本案中存在共同典当,即出典人为2家典当行,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有明确份额,属于按份债权。
2.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对于有抵押担保的贷款展期/典当展期的,原则上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但本案例显示,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的效力,被告也未提出相应抗辩。
3.相对于典当综合费上限而言,法院能支持的违约金上限显然低于当期内的综合费,典当到期之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典当行可及时与出典人协商办理典当展期或者依法行使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