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去世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是不可以退还的,但是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所缴纳的部分,其个人账户余额以及利息是可以作为其生前财产,由继承人继承。更多关于在职去世人员的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在职去世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是不可以退还的,但是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所缴纳的部分,其个人账户余额以及利息是可以作为其生前财产,由继承人继承。更多关于在职去世人员的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在职职工死亡,养老保险不可退,但可以继承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的基金部分。 职工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加利息全部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或者受益人继承。
在“统账结合”部分积累模式下,来自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当年缴费收入一部分计入社会统筹,另一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运用,个人账户基金作为个人养老储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部分来源于社会统筹,一部分来源于本人个人账户的积累。该制度是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折中,希望能综合两种制度的优点,既注重效率,鼓励职工努力工作多做积累,又兼顾公平,体现共济性;人口结构老化时,退休人员有一部分积累,能给政府和下一代减轻养老支付压力,同时积累的基金与完全积累制下积累的基金相比较少,部分减少了管理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然而,如果退休一代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在职一代缴纳的社会统筹资金不足以支付退休人员当年的养老金支出,在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时就会出现挪用个人账户资金来填补空缺,转制成本的偿债主体不明确将导致这一制度难以实现。如目前我国就面临这样的尴尬局面,正处于改革期的美国也面对这样的问题。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 年至今)三个阶段。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
(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
(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
(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养老保险需要缴纳年满15年,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领取退休金。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在职去世人员的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