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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到法院
相信大家都不会觉得陌生了
至少知道是打官司的地方
但是说到军事法院呢
可能没什么印象
让我们一起揭开军事法院的神秘面纱吧
军事法院的发展史
政治保卫处的军事审判职能
1927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人民军队从此诞生。起义胜利后,成立的革命委员会下设政治保卫处。
1929年3月,红四军在福建长汀改编,明确提出在政治部下设政治保卫科。政治保卫处与保卫科是军队司法工作的统一体,承有军事审判等职能。
师编制军事法庭
1930年10月,《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中明确:“师的各部处,是特务队,军医处,经理处,军事法庭,政治部和参谋长处。”这是我军文献记载中最早的“军事法庭”编制。
1931年1月,中共苏区中央局和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同时在瑞金成立。为适应斗争需要,一些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和红军部队先后制订军事审判机构组织条例,如1931年9月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颁发《革命军事法庭组织条例》,使军事法庭成为常设机构。
最高军事裁判所
1932年1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关于任命袁国平为最高军事裁判所所长的通令》,标志着红军最高军事裁判所成立。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将军事裁判所分为四种:一是初级军事裁判所,二是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三是高级军事裁判所,四是最高军事裁判会议。上下级军事裁判所之间属于隶属关系。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高级军事裁判所为初审机关,则最高法院为终审机关。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央主力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当时无论是地方还是部队,发生的案件均由边区政府处置。
军法处成立
1938年上半年,八路军野战政治部军法处成立。1939年4月,八路军军法处成立;5月2日,专门发电要求各师、旅未建立军法处的“应立即建立其经常工作”。
当年,八路军制定《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对各级军法处的设置、职权、刑种、程序等作了规定。处长一般由军政首长兼任。
南方红军和游击队改编为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后,在军部及各支队司令部设军法处。
1939年5月和11月,新四军江北、江南指挥部成立,两部均成立军法处。
锄奸部
1941年5月,新四军没有再设军法机构,在军、师政治部设锄奸部,履行锄奸与军法双重职责,对外仍保留军法处名义,锄奸部长兼军法处长,审讯科长兼军法官。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1945年底。
抗日战争时期军法工作主要是对部队进行锄奸教育,依据有关政策对发现的敌探、奸细、反革命分子进行侦查、逮捕、审讯与执行。
解放战争时期,部队大量扩编,军法处机构扩大到师(包括旅、军分区)、军、兵团、野战军四级,内部分工也有了新的发展。
师、旅、军分区军法处除处长由司令部或政治部首长兼任外,设副处长1名,审判员、书记员、看守员各1名,并设看守所管押人犯,已决犯放入生产队,组织劳动生产。野战军以上军法处还设有科、股。
新中国成立之初,一些大城市的军管会也设有军法处,具体业务由警备司令部军法处兼管。
这一时期军法工作,主要围绕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展开,通过打击军内各种反革命犯罪和严重违犯军纪的犯罪,纯洁内部,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新时期
新中国成立之初,军法处设置在师以上政治机关。
1951年初,根据新颁发的国防军编制,在团一级机关设置军法干事。
各省军区、军分区、野战军、师及与之相当部队的军法处,从组织到人员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这为建立统一的军法工作机构体系准备了条件。
1952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部队中在省军区或军区的军法部门的领导下,适当的行政单位或建制单位组织人民法庭,进行宣判。年底,军委决定将军法处与保卫部分开,列为单独序列。
1954年1月,军委决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陈奇涵上将任庭长。9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据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改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1955年8月31日,国防部根据军委1954年8月24日关于建立军事法院的决定,发出《关于全军各级军法处改称为军事法院的通知》,此后全军师以上军法处更名为军事法院。
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曾一度改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军事法庭与军事审判庭这两种情况,只涉及设立于军委的军事审判机关,下属各级军事法院没有涉及。
还有为执行特定任务而临时组织的一些审判机构,如1956年为审判日本战犯而临时组织的特别军事法庭等。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军法工作受到冲击和影响。1969年各级军事法院均撤销,其职能由保卫部门行使。
1978年1月,军委决定恢复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各大单位的军事法院,10月解放军军事法院恢复办公,各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恢复建制。
此时的军法工作,主要围绕保证部队“三化”建设,审判各类刑事案件,承办落实党的政策,平反冤假错案,开展法制教育以及提高军法干部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此后,军事法院的编制体制有过多次调整,但军法工作始终坚持为部队建设服务的方向。
追溯军事法院的诞生及发展历程,它是随着人民军队的创建而产生,随着军队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加强。
“组建新的军委政法委员会,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确保它们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这是2015年11月军委习主席在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发出的军队政法体制改革号令。
2016年5月,军委政法委在京召开全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调整组建大会,标志着军队政法体制改革落地,同时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战区和总直属军事法院及部分省会城市军事法院宣告成立。
了解军事法院发展史之后
一起来看看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吧
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执行最高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应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第二类,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三类:可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军事法院直接管辖案件
执行《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根据《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遗弃伤员案;虐待俘虏案,即这两类军人的职务犯罪,不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不由军事检察院公诉,由军事法院直接办案。
军事法院管辖刑事案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中的军人包括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我国刑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即军人的职务犯罪,该类犯罪共30个具体罪名,均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若军人违反上述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的,由于其军人的特殊身份,一般也由其所在部队所属军区的军事法院管辖。
编辑:田辉
审核:王勇 张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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