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详细解读:
本条是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这种对离婚权利的限制,是对实体权利的限制,即现役军人如果不同意离婚,其配偶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只要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法院就得判决不准离婚。
该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非军人一方的身份确定,起诉者为非军人,对方是军人,才受该条款的限制。军人之间的离婚诉讼或军人为起诉者起诉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诉讼,不受该条款限制。
军人的范围,包括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士兵,不包括没有军籍的职工,转业、退伍、退休、离休的军人和已经退休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编入民兵组织或者预备役的军官、士兵和正在服刑的军人。
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其他重大过错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是:
1.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必须征得军人一方同意,才可以判决离婚;
2.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原则上不能判决离婚;
3.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非军人一方请求离婚的,其权利不受限制,法院应当根据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作出判决。
文/来源:铁铁and铁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