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6种情况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你知道几种
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事件当事人依法作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决定,而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就意味着当事人面临坐牢等处罚结果。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有的人分不清什么是刑事处罚,什么是行政处罚,以为只要是做了不对的事情,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很明显法律中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显然不是这样。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说,初犯偷了辆普通自行车,情节是不至于直接判坐牢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不同的犯罪、犯罪的轻重不同,有不同的规定,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说的法定最高刑不是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的刑,例如,一个犯罪嫌疑人犯了故意杀人罪,综合他的各种犯罪情节,他可能会被判18年有期徒刑,但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所以要经过20年,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经过20年后,就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但是如果案发后,有人报警,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论逃亡多少年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里说的法定最高刑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经特赦的罪犯,他人不得就原犯罪事实再予追究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也就是“不告不理”案例,有一些犯罪事实已经达到判刑标准,但由于受害人没有上诉的意愿,因此罪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说: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若存在这些情形,那么实际会根据情形的不同,公安司法机关会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是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话,往往检察院还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我们发现,有些时候可能会认定构成犯罪,但最终却是不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这通常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的情形。而对于一些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控制、辨认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来讲,那应该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不负刑事责任之间,理应需要作出正确的区分。
来源:唐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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