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公安常用办案法律条文汇总
1、立案
①、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②、公民报案等、自首、行政机关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③、检察要求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2、不予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3、结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4、移送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
5、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6、传唤、延长传唤
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延长传唤至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7、刑事拘留
①、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
③、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先行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8、延长拘留期限
①、延长一日至四日,特殊情况应在呈批表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②、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呈批表中应反映出上述三中情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延长呈批需在前一措施届满前24小时内提出
9、提请逮捕
①、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转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八十七条
③、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
10、移送起诉
新增“随案移送自愿认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11、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⑤、拘留期间检察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⑥、羁押到期仍需继续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12、传讯
①、取保侯审传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②、监视居住传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13、取保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14、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
取保候审结束时,在判决生效时不用解除取保候审,只需退还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15、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16、对保证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7、解除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18、监视居住 (需符合逮捕条件)
①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⑥、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⑦、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⑧、提请逮捕后,检察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19、解除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20、释放
①、不应当拘留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②、检察不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③、不应当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④、检察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⑤、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⑥、侦查、起诉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⑦、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⑧、逮捕后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1、公检法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嫌疑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21、解剖尸体通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22、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23、侦查实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24、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25、调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26、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合法财产
①、合法财产返还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②、与案件无关的,应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7、销毁物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8、扣押物证、书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29、扣押邮件和电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30、查询存款/汇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31、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邮件、文件、电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32、控制下交付、隐匿身份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33、鉴定聘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34、鉴定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35、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36、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37、发布通缉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38、撤销案件
①、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③、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规定
39、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4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41、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42、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43、询问证人、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44、刑事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