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权力运行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为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改革要求,近日,公安部发布了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定的出台背景、有关内容,以及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情况,8月14日,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接受记者采访。
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规范,它的修改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有重要影响,也受到广大民警的普遍关注。请向大家介绍一下此次修改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答: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多年来在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办案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公安工作的不断发展,有必要再次对其进行修改完善。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很多内容涉及公安工作;监察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和重要司法解释相继出台,都需要加以落实、细化和吸收。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入,公安机关不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特别是2019年5月召开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对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也都需要通过修改规定予以落实和固化。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公安部即启动了规定修改工作,反复征求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各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有关业务局意见,多次调研、听取基层公安机关意见。此次修改中,我们坚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着力解决执法问题、切实服务基层实战的基本原则,对规定原条文修改119条、删除7条并新增16条,合计修改142条。修改后的规定共14章388条,进一步完善了管辖、证据、强制措施、受立案、侦查、涉案财物管理和办案协作等方面的制度和具体要求,相信必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公安刑事执法工作。
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得到有力推进。请问此次修改规定,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强化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是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一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此次修改规定在原有的全面收集证据、讯问录音录像等基础上,要求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二是完善讯问制度。为防止刑讯逼供,确保取证合法,进一步明确除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讯问和犯罪嫌疑人有伤病、残疾、怀孕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讯问,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此外,为强化取证合法性,进一步完善辨认程序,扩展了应当录音录像的侦查活动范围。
问: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点之一,此次修改规定有哪些具体落实措施?
答: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制度机制,积极予以推进,并将其作为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是增加看守所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明确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羁押时即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提供便利。二是要求在讯问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三是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情况。四是规定公安机关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问:依法、准确、慎重适用强制措施,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请问,此次修改规定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为进一步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有效保障公民人身权益,规定主要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完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证金的收取制度。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并规定了不同于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二是完善拘留措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紧急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的程序,规范了异地执行拘留措施后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的相关程序。此外,还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程序作了修改完善。
问:近年来,公安机关大力推动受立案制度改革,在解决立案难问题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请问,此次修改规定是如何体现的?
答:及时受案、如实立案是群众特别关心的问题。《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2015年出台以来,各省级公安机关均出台了本地实施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落实,收到良好效果,社会给予广泛肯定。此次修改规定,我们吸收相关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受立案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规范接报案程序。明确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二是规范立案审查程序。明确规定在立案前的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增加移送案件材料不全的补正程序和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案件的处理程序,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工作配合。
问: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与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息息相关,也关系到经济正常发展。请问,此次修改规定在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加强涉案财物监督管理,此次修改依据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机制。一是完善涉案财物管理机制。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建立涉案财物的办案与管理分离制约机制和统一保管、专人保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二是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要求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三是完善冻结措施。增加规定,对于应当冻结的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并细化了冻结的审批权限和期限,以保障公民财产权益。四是完善有关涉案财物提前返还程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返还的条件,对于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及时返还。同时,明确规定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以防止侵占当事人财物。
问:修改后的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公安部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各地公安机关能够准确执行规定,依法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答: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在公安侦查工作中的具体化,因其广泛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是公安部重要的部门规章。为切实贯彻执行好规定,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将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形式,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修改后的规定作为公安机关各类培训的重点内容切实抓好,确保广大民警能够全面掌握、准确理解、依法运用,提升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履职能力。二是规范执法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将通过制定专门规定等方式,对重要执法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强化执法指引,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近年来,公安机关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不断强化执法制度建设,改革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科学建设执法办案场所,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管理体系,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提升。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持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刑事执法水平,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中国警察网记者 史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