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工作时受伤,但其所在公司不愿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他听说通过申请仲裁可以维权,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裁决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没想到,几天后却收到了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他很纳闷,为什么自己的请求仲裁委不受理呢?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六大类争议案件。不属于上述范畴的案件则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项规定,仲裁委员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按照四项受理条件逐项审查,分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处理,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不予受理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争议均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得以其他借口予以拒绝;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分不同情形予以不同处理:
一是不属于争议受理范围、无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无明确的被申请人的,仲裁委员会要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无明确仲裁请求的,可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要求补正,补正后仍不明确的,则不予受理。
二是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另行提起仲裁申请。
三是不予受理处理的,仲裁委员会都应当在法定的期限五日内,即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应当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在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仅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质性的审查。比如,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里需要审查的是“某公司”是明确存在的,而非审查“某公司”就是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能以立案审查意见代替仲裁庭庭审,从而拒绝立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是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时限及救济途径
无论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还是出具书面说明,仲裁委员会均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对于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实践中,不排除仲裁委员会未在时限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书面说明,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人民法院以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仲裁委员会仍应当对该申请继续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