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X,女, 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所地:X;
电话:X;
被申请人:X(明珠大厦店铺)
法定代表人:X
地址:X;
电话: X(X,片区经理)
请求事项:
1、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共计:2*7.5*4673元/月=70095元【2N *月工资额】;
2、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赔偿金共计:4673元/月* 11=51403元;
3、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15年7月28日至劳动合同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事实及理由:
2015年7月2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在廊坊市X明珠大厦店内经营的一家坦博尔服装店,主要负责导购、结账、保洁等所有店内的服务类工作。工资组成主要为底薪+提成,根据以往的工资流水测算,平均工资为:4673元/月。在职期间,申请人勤勤恳恳工作,且认真负责,没想到于2023年8月份,领导无故的调整申请人到别的店铺工作,申请人不愿意去,却被申请人告知不去别的店铺的话,就不要来上班了,至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被违法辞退。
在职期间,申请人不断的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办理社会保险等法定的劳动手续,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为申请人办理任何劳动手续,致使申请人的劳动权益收到严重的侵害。
综上,现申请人又被无理由的辞退,不仅心里十分痛苦,而且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望准予为谢!
此致
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
年 月 日
计算标准(暂按十级伤残等级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00*7=67200元;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5775/12*8=50516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775/12*4=25258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15373*5)/3*10%=2562元;15373*(18-15)/2*10%=1855元;
误工费(暂定90日):320*90=28800元;
护理费(暂定60日):120*60=7200元;
营养费(暂定60日):60*60=36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24日=2400元;
交通费:据实报销;
二次手术费:据实报销;
以上合计:189391元;
文/来源:耿宝强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