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和大家聊聊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用几个案例来说明,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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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所列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
情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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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一致,所列凭证金额未变更。例如,7月初,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20万元,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7月底,因政府价格调整,实际货款结算金额为18万元,双方未对合同金额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合同所列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同时未变更合同所列金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明确,此时应以合同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即应以2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A公司与B公司均应缴纳印花税为200000×0.03%=60(元)。
情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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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一致,所列凭证金额已变更。例如,3月,C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金额为50万元,且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50元(500000×0.03%)。7月,因移送时货物损坏较多,实际结算金额为45万元,当月签订补充合同,将原合同约定金额改为实际结算金额。
解析: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根据22号公告,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即C公司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印花税50000×0.03%=15(元)。需要注意的是,C公司如果是以贴花的形式,完成印花税纳税义务,由于印花税税票是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的,因此无法退还、抵缴税款。
所以,当合同涉及金额有变动时,纳税人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既可以准确计算印花税税款,又可以避免其他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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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当事人共同书立合同
日常生活中,合同多为双方签订,但也有一些印花税应税凭证,如多人合租、多个承包方承包建筑工程等,涉及多个当事人。对此,印花税法和22号公告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对涉及两方以上且未列明各自涉及金额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确定,也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解析:例如,李某将自有上下两层的商铺出租给张某、孙某、王某,签订合同约定年租金共计22万元,其中张某租用第一层租金为12万元;第二层由孙某和王某共用,租金共计10万元。基于此,四位当事人均为印花税纳税人,租赁合同税率为千分之一,依照印花税计税原则,李某应就合同全额缴纳印花税,缴纳220000×1‰=220(元);张某就涉及的12万元缴纳印花税,缴纳120000×1‰=120(元);由于第二层商铺由孙某和王某共用,合同中未列明各自所承担金额,按政策规定,双方应平均分摊所列金额10万元,所以,最终孙某与王某分别确定的计税依据则为5万元,孙某、王某分别缴纳印花税50000×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