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上述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
(4)移动、损毁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6)危害航空安全的;
(7)破坏铁路交通设施设备或者危害、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
(8)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9)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10)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1)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12)旅馆、饭店等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