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7日20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沪CL****轿车,沿八桥镇心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江城饭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8mg/100ml。2021年5月10日,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系初犯亦未造成交通事故。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