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有条件地对一些罪行不重或是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后,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暂时不予关押,可回到自己住处工作生活的一种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循相关规定。
近期,犯罪嫌疑人雷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拒不到案,且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私自离开居住地,被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
案情 取保候审嫌疑人拒绝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
1月10日,河口县公安机关向河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雷某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多次电话通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雷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雷某均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
检察人员向雷某告知拒不配合调查的法律后果,但其态度仍无改变,拒不到案,且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
由于雷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还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工作秩序。近日,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雷某,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日前,犯罪嫌疑人雷某被河口县公安机关抓获并执行逮捕。
释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可没收保证金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对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可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虽然不像逮捕、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仍是刑事强制措施,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必然会受到法律追究。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案件审理中的环节,也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措施。在被取保候审后,嫌疑人虽然可以回到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之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是无罪的,也不代表案件已经审理结束,更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审判和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冯岩)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