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北院积极发挥派驻检察职能,帮助江北监狱服刑罪犯段某某追回合法款物1万多元,依法监督原判法院纠正多折抵的116 日刑期,有力地维护了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刑罚的正确执行。
11月初,入监服刑不久的段某某及其母亲向驻监检察官反映,段某某在办案期间被取保候审收取的1万元保证金,以及手机、银行卡、身份证、行李箱等合法财物还没有退还,希望检察机关帮助督促退还。
江北院经调查发现,服刑人员段某某及其母亲反映的情况属实。同时,检察官在审查中还发现,法院对段某某的判决将其被取保候审的116日折抵了刑期。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取保候审为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取保期间不能折抵刑期。检察官办案组依法监督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对错误折抵的期间予以扣除,将段某某的刑期顺延116日;段某某的1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被法院以执行裁定书决定冲抵罚金,相关财物已追回发还家属。
刑事执行检察机关既要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也要保障刑罚执行公平公正。江北院驻监检察官积极能动履职,不断做实检察监督,本案中,既积极帮助服刑人员追回合法财物,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刑人员更好改造,也察微析疑监督纠正刑期折抵计算错误,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增强了法律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