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新生力(871356)发布涉及的专利纠纷达成和解的公告。
公告显示,2016年8月16日,安徽辰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宇机械”)诉公司生产销售的5HPX-35型干燥机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所涉专利名称为“一种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分体式干燥箱”(专利号:ZL201320250567.5,以下简称专利一)。
2016年11月10日,合肥市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下达了公司构成侵权的决定书,新生力不服决定,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16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裁定辰宇机械的专利一无效,2017年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经过审理下达了转利一全部无效的决定书,2017年5月19日,辰宇机械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尚未审理。
2016年12月30日,辰宇机械诉公司生产销售的5HPX-35型干燥机侵犯其2个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批式谷物干燥机撒粮装置”(专利号:ZL201320250559.0,以下简称专利二)、“谷物干燥机的分体式干燥箱进出风道”(专利号:ZL201220445054.5,以下简称专利三)。
对于专利二,合肥市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于2017年5月5日下达了新生力构成侵权的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决定,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尚未审理。
对于专利三,新生力于2017年3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裁定其专利无效的申请,2017年5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裁定维持其专利有效,新生力不服决定,正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7月24日,经过新生力与辰宇机械的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对于专利一,辰宇机械向合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撤下该局网站公开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自行撤下辰宇机械网站上的该行政处理决定;本公司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撤回该专利的行政诉讼。
关于专利二,公司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撤回提起的行政诉讼,并不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二无效,辰宇机械同时申请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撤下该局网站公开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自行撤下辰宇机械网站上的该行政处理决定。
双方对本公司库存涉及专利纠纷的产品进行清点确认,经双方确认并标识过的产品方可销售,该部分产品销售结束后,本公司需对产品设计方案进行改造,并保证不再使用专利二和专利三。
双方分别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后,本公司支付给辰宇机械十五万元作为补偿,双方的专利纠纷就此全部结束。
新三板在线了解到,目前和解协议执行情况是,对于专利一,辰宇机械已经申请向合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撤下该局网站公开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已经自行撤下辰宇机械网站上的该行政处理决定;2017年9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已做出行政裁定书同意辰宇机械撤回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关于专利一无效的行政诉讼。2017年8月1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也做出行政裁定书同意本公司撤回关于该专利的行政诉讼。
关于专利二,2017年8月1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也做出行政裁定书同意本公司撤回关于该专利的行政诉讼,并不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二无效,辰宇机械同时也已申请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撤下该局网站公开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已经自行撤下辰宇机械网站上的该行政处理决定。
因专利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维持有效(第32271号无效决定书),本公司已不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有关本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辰宇机械也已向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撤回行政处理请求。
双方对本公司库存涉及专利纠纷的产品已经进行清点确认,经双方确认并标识过的产品方可销售,该部分产品销售结束后,本公司已经对产品设计方案进行改造,并保证不再使用专利二和专利三。
双方已经分别完成上述工作内容,本公司已经支付给辰宇机械十五万元作为补偿,双方的专利纠纷就此全部结束。
值得关注的是,新生力表示,该公司已研发了多种改进方案,涉及专利二和专利三的库存产品销售结束后,将使用改进后的方案生产,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方许和吴德慧夫妇已经出具的承诺函,方许先生已经承担了本次和解协议中公司对于辰宇机械的补偿费用十五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新生力于2017年4月27日挂牌新三板,主营粮食烘干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文源自新三板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