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消息,近日有网友留言:我是包河区烟墩街道横城村居民,2013年拆迁,我爱人和孩子是烟墩街道鲍岗村居民于2016年拆迁,现横城村开始安置,我要求我本人在横城村安置,我爱人孩子在鲍岗村安置,街道要求必须我到爱人户籍所在地安置或者爱人到我的户籍所在地安置。我想问问街道这样要求的政策法律依据是什么。现在我所在地横城村已开始安置街道确没有给予我安置待遇,我想知道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对此,包河区回复, 根据《合肥市滨湖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第7项规定:拆迁范围内,一户有多处住宅的合并计算,只享受一次安置。
《滨湖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第三条规定,在拆迁范围内一户多宅的,又非同一项目拆迁的,按以下两种方式自行选择,不得重复安置;在第一次拆迁时,将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外的房屋一并丈量登记拆除,合并补偿安置;本次拆迁不安置,将拆除房屋丈量登记的资料保存,待下次房屋拆迁时统一补偿安置。
因此,您只能在横城村或者鲍岗村合并安置,不能既在横城村安置又在鲍岗村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