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合瑶市监七处字〔2023〕3号
当事人: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NGGH7W
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2号福海新居5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天龙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建材、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体用品、塑料制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化妆品、照相器材、眼镜、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16日我局接唐林峰举报,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家庭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2号福海新居5幢202室)被注册为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该公司的注册地址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请区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3月21日同意立案调查,由周成松、许有传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唐林峰于2023年3月21日至我局依法接受询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1日对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2号福海新居5幢202,该地址为普通商住楼,住户(唐林峰父亲)对该公司情况不了解。执法人员通过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用户登录对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列入异常。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向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刘天龙邮寄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3年4月21日上述文书因预留号码错误被退回。2023年4月22日我局在合肥市政务公开网对该文书进行公告送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投诉人身份证信息及所反映的问题。
2.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不符材料被列入异常截图,证明该公司因注册地址与实际不符被我局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列入异常名录。
3.唐林峰住宅照片,证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2号福海新居5幢202非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只是普通住宅 。
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等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本局于2023年6月24日将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合瑶市监七告字(2023)3号],在合肥市政务公开网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时间内要求听证。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建议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无债权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撤销合肥龙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