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问题
问题:前期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来又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原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挂账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形成留抵税额的,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ANSWER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此前已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背景说明:转小当期有留抵的,对应就没实现销售或生产,在转小后,原一般纳税人期间留抵对应的存货等实现销售适用小规模征收率,因此对转小是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不能再抵扣。的销售或生产对应的也是小规模征收率,所以不能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关于转登记纳税人的挂账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并申请留抵退税问题,需要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转登记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而言,纳税人自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至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间对应属期,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开票日期”属于上述期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并申请留抵退税。
(二)转登记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经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其“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计入进项税额的,允许其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由此形成的留抵税额,允许申请留抵退税;转登记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经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在2023年4月1日以后计入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至今尚未计入进项税额的,不得用于抵扣并申请留抵退税,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应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解读:以3月31日为时间节点,主要是根据2023年6号公告实施时间为依据,2023年6号公告只明确了3月31日之后有关处理规定,从2023年6号公告的政策精神,实际是不允许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回抵扣的,但是有部分纳税人在2023年6号公告出台之前就已经自行操作转回进项税额抵扣了,税务总局从方便征管的考虑,就不再调整)
(三)转登记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以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无论其“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是否已计入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并申请留抵退税,已抵扣部分应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