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景获悉,前日(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据了解,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以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重点从征地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制度进行了完善,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骏景跟你说,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变化老大了!今天一次肯定说不完,骏景将会在未来几天详细解读这个法律对农民生活的影响,敬请关注。
今天我们主要说宅基地和村里卖地的事!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地方政府不能强迫进城农民退出宅基地。
长期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实。33个试点地区在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偿使用、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
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来源:宏观经济,本文由骏景农业编辑整理,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