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讨论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横轴)。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
PART 1
「 一般地域管辖 」
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本条: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不算。
居住地:是一种事实状态,居住地不一定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重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PART 2
「 特殊地域管辖 」
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可以分为三大类: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其他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公司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等)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票据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公司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PART 3
「 专属管辖 」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本条:
并非所有与不动产沾边的诉讼均属于此处的:“不动产纠纷”,而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死亡时住所地:是指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
PART 4
「 协议管辖 」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本条:
1. 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行使进行约定;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2. 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 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简言之,协议管辖的约定对象限于第一审案件的非专属地域管辖。
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并不会因此导致协议无效。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PART 5
「 共同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35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本条:
1.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①从法院的角度看,属于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共同管辖;
②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则属于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择一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2.最先立案的法院≠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而本条强调的是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情况:如果几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几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果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
小结:
通过上篇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本文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应当明确:级别管辖是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是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同时,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