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7日,陈某在会同县马鞍镇某处驾驶挖机施工作业,将马路上的石块推送至渠道时,违反安全操作“机械启动前应将离合器分离或将变速杆放在空挡位置,确认机械周围无人和障碍物时,方可作业”的规定,未察看作业现场隐患情况,冒险作业,在旋转挖机作业过程中,挖斗内一块长约40公分、宽约30公分,重约60-70斤的石头从垂直2米高的挖斗内掉落,砸在渠道内施工人员村民何某背部,导致何某被砸伤。两日后,何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害人家属获得陈某等人的赔偿33万元。
最终会同县法院判决陈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违规作业,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人死亡事故,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否合理呢?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4月16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办法》明确了七种案件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其中第一种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件&拓展
发生“一般事故”,也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可能有的人会有疑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则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那么,陈某为何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呢?
此“重大”非彼“重大”!
实际上,此“重大”非彼“重大”。判定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该司法解释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表现为三种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陈某违反安全操作规定,未察看作业现场隐患情况,冒险作业,致使何某被挖斗内掉落的石头砸伤死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
可见,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零容忍”,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