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老师,关于企业分红的事情想咨询您,例如:A有限公司投资B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投资C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的经营主要就是自有资产投资,其他经营收入占比很少,然后B有限公司取得了C有限公司的分红,已做免税处理,列入了投资收益,B有限公司按账面可供分配利润向A有限公司分红,对于B有限公司来说账面可供分配的利润主要就是来源于C有限公司的分红收益,那么A有限公司收到B有限公司的分红是否适用免税收入的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来源:税务热线 西安晨光公益国际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高旭鹏
文/来源:财会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