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了工伤(工亡)各项待遇及相关标准,具体如下:
一、工伤赔偿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30-45条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所享受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食宿交通费、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7条的规定,因工致残职工还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工亡职工亲属所享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各项赔偿的具体标准及依据
1、工伤职工
(1)医疗费
具体费用:因工伤而诊疗、住院、药品等费用
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进行支付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2)伙食补助费
具体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
赔偿标准:50元/人/天
(3)异地就医食宿交通费
具体费用: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江苏省赔偿标准: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费:50元/人/天;住院前住宿补助费用:凭票据最高200元/人/天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4)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康复费
具体费用: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5)辅助器具费
具体费用: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6)停工留薪期工资
具体费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赔偿标准:按照原工资福利,按月支付;时间不超过12个月,情况严重,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赔偿机构:用人单位
(7)生活护理费
具体费用:住院停工留薪期间的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和评定伤残后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乘以停工留薪时间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住院天数。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赔偿单位:前者由用人单位负责,后者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费用与赔偿标准如图:
赔偿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9)伤残津贴
具体费用与赔偿标准如图:
赔偿单位:一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负责
(1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赔偿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另外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2、工亡职工
(1)丧葬补助金
赔偿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赔偿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赔偿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赔偿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47412元/年×20=948240元
赔偿单位:工伤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