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平时出差
该怎么向接待单位
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
今年7月份
财政部等三部门已发文进一步明确了!
看清楚,别踩“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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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份,财政部等三部门发文规范中央级差旅费管理,要求中央单位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主动交纳,也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拒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为确保这一政策真正落地?近期,河南、福建、广东、辽宁、江西等多地陆续出台了差旅费管理新规。
那么,河南省的要求是?一起来看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我省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行为进行规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伙食费交纳方面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或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中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和40%交纳。在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收费标准交纳餐用。接待单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协助安排用餐时,严禁安排酒水。
交通费交纳方面
将《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按规定领取的“公杂费”调整为“市内交通费”,不再包含通讯费用支出,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票据管理方面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出差人员应当对所收费用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原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