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2023-08-29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060
核心提示:文/来源:上海律师廖大林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案件以不起诉结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文/来源:上海律师廖大林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案件以不起诉结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根据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现依法指派本所廖大林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依法查阅了本案有关卷宗。

现结合法律的规定、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贵院参考:

一.张某某涉嫌犯罪的罪行轻微,社会危害程度有限

1.从成立犯罪的角度,本案涉案金额略高于追诉标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为上游犯罪结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1.8万元,刚刚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规定的追诉标准20万元人民币,犯罪涉及金额、危害后果均有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本罪追诉条件,张某某仅因金额达到标准而应追诉,无其他应追诉的情节。张某某因单一犯罪情节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无其他严重情节。

2.从客观行为角度,张某某仅实施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无其他帮助行为。其犯罪行为模式单一,对上游犯罪所提供的帮助有限。

3.从主观认知角度,张某某主观罪过较轻。根据张某某供述,其买卡的同学曾告诉他不会有事,其推测会做非法的事,但抱有侥幸心理,其卖银行卡是为了归还“花呗”。张某某作为在校学生,缺乏社会生活经验,且盲目信任同学,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性质、心态均缺乏认知,其犯罪明知程度非常有限;从犯罪动机来看,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偿还欠款,没有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的心理状态。

二.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积极,没有通过刑罚改造的必要性

1.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供述内容详细且多次供述均稳定一致。

2.张某某积极认罪悔罪。其到案后通过办案人员的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与辩护人的交流中,张某某主动表示愿意将非法所得予以退赃、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其悔罪态度较好。

3.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无刑罚必要。张某某无前科劣迹,其自身并无社会危害性,改造难度较低;张某某年龄小、系在校就读的学生,世界观、价值观尚在形成过程中,通过学校教育,更有利于其改造和成长;张某某家庭经济条件差、其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客观上疏于对其进行管教,通过父母关爱、家庭教育,更有利于其改造;张某某犯罪的主观罪过较低,到案后能及时醒悟、积极认罪悔罪,说明其没有再犯可能性,且易于改造。从张某某的个人情况、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来看,苛以刑罚既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其改造成长,通过学校、家庭及社会教育,完全可以达到改造目的,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张某某系因年轻、法律意识淡薄,进而心存侥幸以致犯罪。其涉嫌犯罪的行为模式单一、犯罪情节轻微,主观罪过较轻,到案后能够积极坦白、认罪悔罪、自愿退还犯罪所得。上述情形结合其个人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在校读书等情形,张某某易于改造且通过学校和家庭即可改造,基于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主的刑事政策,无刑罚必要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本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综上,辩护人建议贵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意见,供贵院参考,望酌情采纳。

此致

上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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