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的案件:被告人魏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进“乐摇摇”赌博机一台,后放置于其经营的麻将馆内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通过扫描赌博机上的二维码充值上分,后在赌博机内采用炮弹攻击鱼类的方式赢取积分,并使用赢取的积分换取香烟,魏某某以参赌人员充值金额返现获利,共获利 178846元。经审判,鉴于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