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伊莱斯家具厂签订家具定制协议,要求伊莱斯家具厂为其定制家具300套。协议约定周某先交付定金5万元,剩余的价款25万元待伊菜斯家具厂完工后交齐。周某交付定金后,伊菜斯家具厂发生资金运转困难,无法按期交付协议中约定定制的家具。后周某将伊莱斯家具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伊莱斯家具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伊莱斯家具厂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后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该案应当交纳中请执行费1400元。且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伊菜斯家具厂仓库中有成品家具20套,法院对该批家具进行了查封并申请拍卖,故而执行过程中产生拍卖费用300元。 在此案中,1400元是申请人启动诉讼程序需要交纳的费用,属于申请执行费,根据法律规定最终由被执行人直接负担,申请人周某无须预先垫付,也就是说,法院会将这1400元计入执行标的,从而直接向被执行人家具厂执行101,400元。而300元的拍卖费用则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中请人在法院要求时应当预先垫付,待周某交纳后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时,对被执行人家具厂的执行标的就变为101,700元。